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5、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2)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