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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1/10/29 12:16:28  发布员:mr.zhu  点击:2997 次 关键词: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我局对《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了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管辖范围内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业户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各区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有关行业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代开自然人临时劳务发票的,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6—2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业、教育

8—20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

10—25

娱乐业(包括网吧)

20—40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六、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附件2)执行。
    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中,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指深圳市内外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改按本公告《核定征收率表》“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运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行业名称)

或经营业务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

方式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最低核定征收率(%)

最低核定征收率(%)

1

01农、林、牧、渔业、02采矿业、03制造业、0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08批发和零售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8600社会保障业、178700社会福利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8000元以下的

0

0.9

38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

0.7

60000元至93000元以下的

0.9

93000元以上的

1.1

2

0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6教育、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89200娱乐业除外)

28000元以下的

0

1.2

28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0.8

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

1.2

70000元以上的

1.6

3

09住宿和餐饮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8500卫生

23000元以下的

0

1.5

23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1

40000元至56000元以下的

1.5

56000元以上的

2

4

189200娱乐业(包括网吧)

19000元以下的

0

2.5

19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

2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2.5

47000元以上的

3

5

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

工程

——

1.5

6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1.5

7

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

2

8

的士行业

10元/单车/每月

——

说明:表格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的第2、3、4级距起点均含本数。

附件2                 

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

客运

的士

一类

10000

二类

9000

7-12座客车

11000

12-20座客车

14000

21-30座客车

16500

31-40座客车

24000

41-50座客车

30000

51-60座客车

36000

货运

拖拉机

2500

人货车

3500

1-5吨货车

6000

6-10吨货车

12000

11-15吨货车

17500

16-20吨货车

22500

21-25吨货车

28000

26-30吨货车

31500

说明:

1.此表适用于账册不健全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经营交通运输业(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承包(租)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

2.此表的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为单车月最低核定营业收入,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际月营业收入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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