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员在大陆注册个体工商户 1、确定名称
2、资料配合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外省市人员还应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2)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人员配合 (1)领营业执照时,原则上要求负责人到现场亲自签名。 (2)《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章。
4、温馨提示 (1)所有原始资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凡是可以不留的原始资料,使用后希望及时提醒归还。 (二)我们的工作 1、需要完成的工作 (1)办理营业执照,刻印章; (2)若要办银行结算,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办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开银行基本帐户。
2、协助完成的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整理、完善登记申请资料。 3、提供登记申请的全面咨询
(三)所需时间: 1、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领营业执照; 2、刻印章1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证3个工作日内; 4、地税税务登记证1个工作日; 5、国税税务登记证2个工作日; 6、办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明7个工作日。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企业 1、确定名称,核名称
2、资料配合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3)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人员配合 (1)领营业执照时,原则上要求负责人到现场亲自签名。 (2)申请人在《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签名;
4、温馨提示 (1)所有原始资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凡是可以不留的原始资料,使用后希望及时提醒归还。
(二)我们的工作 1、需要完成的工作 (1)办理营业执照,刻印章; (2)若要办银行结算,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办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开银行基本帐户。
2、协助完成的工作 (1)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整理、完善登记申请资料。 3、提供登记申请的全面咨询
(三)所需时间: 1、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领营业执照; 2、刻印章1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证3个工作日内; 4、地税税务登记证1个工作日; 5、国税税务登记证2个工作日; 6、办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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