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规定也有相应调整,为了您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起征点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纳税人不适用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适用起征点。
对于责令认定通知书到期但未提出申请的个体工商户,虽然适用税率调整为17%或13%,但原个体工商户“身份”并未改变,仍可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优惠政策。
二、 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问题
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零散税收纳税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先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
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类型分为三类,每类纳税人登记时需要的资料如下:
(一)只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纯地税户),持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三)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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