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公告 News
企业公告
政策法规
公司新闻
服务项目 Project
工商注册
财税代理
审计评估
海外注册公证
涉外服务
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朱先生
请给我留言
  (宝安城区.西乡.福永.沙井.松岗)
凌先生
在线交谈
  (福田区.罗湖区.龙岗区.盐田区.龙华)
叶小姐
在线交谈
  (宝安石岩.观澜.公明.光明)
   
MSN在线:
hudieqing@hotmail.com
客服电话:
+86-0755-27061815
24小时热线
152 2026 2080
 
企业公告 ·首页 > 企业公告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2/2/4 23:18:14  发布员:Mr.zhu  点击:1712 次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 免税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现将有关办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式样见附件)。

    二、时限规定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每次办理放弃免税权的有效期为36个月。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规定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核对资料,将《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内容录入系统,并根据备案结果出具已受理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政策规定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之前,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福田路交汇处国际文化大厦8楼809室
电话:0755-27061815    传真:0755-27061815
master@wzxchina.com
   
   
Copyright © 2015 www.wzxchina.com 深圳万众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2004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