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时参加验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验照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三、验照单位(窗口)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盐田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登记注册大厅1、2号窗口、宝安区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光明新区在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坪山新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许可登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四、逾期处理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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