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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添加时间:2012/3/20 0:14:38  发布员:andyling  点击:1525 次 关键词:税务设立 深圳税务

                                       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日期: 2012-02-23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二章、第三十九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自2010年4月20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深圳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实现国、地税任一窗口受理、报送一套资料、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在一个平台处理、发放一份证件、违章行为一次处罚。
    对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界定,以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为准。
    纳税人办理联合办证业务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各受理机关和纳税人不再留存。
    1. 单位纳税人(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9)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12)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13)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2.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3. 临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申请表格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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