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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2/5/31 0:52:14  发布员:mr.zhu  点击:1932 次 关键词: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市社保局定于即日起至6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

  检查以全市各类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为对象,并结合单位被投诉举报、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重点进行;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情况等。检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社保分局、社保站组成专项检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社保局稽核处成立督查组,对各分局检查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规范。本着“宣传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将结合专项检查,集中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检查分为宣传发动、执法、总结三个阶段,在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将督促用人单位对2012年1月以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5月26日至6月22日)将对各单位开展实地监察,对发现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瞒报、欠缴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除责令限期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记录计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市社保局提示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及省、市已开展了多渠道、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社会保险法》及《若干规定》通过滞纳金及强制征缴条款,空前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及经营者应主动了解和学习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义务,自觉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自行补报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登陆我局官方网站“企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szsi.gov.cn/zxbs/wssb/),点击增投职工的参保险种和变更缴费工资操作完成;也可直接至属地社会保险部门征收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法》普法活动安排及资料索取可向属地社会保险部门查询。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信息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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