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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温馨提醒:“营改增”纳税人尽快办理国税登记
添加时间:2012/9/18 12:44:05  发布员:mr.zhu  点击:1919 次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国税登记

    近日,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分别在深圳主要媒体及两局的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和www.szds.gov.cn)刊登通告,对“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的有关税收业务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出口退税及申报等方面按照通告要求的时间点来办理。

    9月14日,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深圳市地税局移交给国税部门的第一批“营改增”纳税人共54440户,截至目前尚有大约7500户纳税人还未办理国税登记,目前纳税人办理登记的进度仍然较慢。为此,深圳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营改增”纳税人应尽快来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据了解,为了保障纳税人在11月1日起就能开出发票,深圳国税机关在10月份就会为“营改增”纳税人提前发售发票。该局将通过征管系统为新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批量核定票种,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应尽快在9月底之前就办妥国税登记手续。

    据介绍,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10月22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10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学习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深圳市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9月14日采访中,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通告的内容:

    一、经营范围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范围见附件),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起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增值税税种核定。

    三、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2年10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交通运输业可继续使用原税控设备,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

    五、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2年10月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

    六、“营改增”纳税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前往深圳市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并在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2012年12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对地税系统中试点纳税人的相应结存发票数据进行清理,清理后上述发票将不能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网上真伪查验渠道进行真伪查验。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八、“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2月1日起向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了初步筛选,名单已在深圳市国税局和深圳市地税局网站公布(网址链接分别是:http://www.szgs.gov.cn/internet/zwgk/tszt/yysgzzssdgzzl/tzgg/t20120905_341623.htm,http://www.szds.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zds/content.portal?contentId=F404C281FFBA77CAE81A7398D37829A0&categoryId=3099)。纳税人存在异议的,应向地税主管机关提出。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不在名单内的纳税人,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将纳税人增加至名单。新增至名单中的纳税人,应按本通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据介绍,为配合通告的发布,深圳市国税局相关部门还编写了并在门户网站的“重要提示”栏目公布了《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事项说明》(相关链接在:http://www.szgs.gov.cn/internet/home/zyts/t20120904_341562.htm),对通告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供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时指引使用。(记者 通讯员 陈俊峰 章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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