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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明确“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添加时间:2012/10/28 23:59:52  发布员:mr.zhu  点击:2131 次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10月24日,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该局已在其门户网站陆续发布了《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密切关注。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栏查阅。上述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营改增”纳税人能否及如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问题得到了明确。

    10月24日上午,记者专门采访了深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胡勇辉处长。胡勇辉处长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公告》出台的背景。他指出,制定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深圳市国税局就曾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但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税制改革,落实结构性减税方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出现了比较重大的变化。尤其是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过渡为增值税后增加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在此背景下,深圳市国税局对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发布公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

    记者对比了新旧管理办法,发现《公告》对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了简化,纳税人只需在办税服务厅提交完整的资料即可完成备案手续,免去了原需要后台确认而发生的等候成本,节省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为方便查阅,《公告》还专门全部列举了“营改增”后新增加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并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单独设计了申请表格,便于纳税人的计算。

    胡勇辉处长还介绍,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原已在地税局办理过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能继续享受改征增值税后可以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对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衔接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其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优惠时期截止在2012年11月以后的,纳税人需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交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比对一致,则直接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如比对不一致的,则需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此举意味着试点纳税人仅需要填报一张确认表即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在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办税负担。

    二是对于原在地税没有享受过优惠的减免税项目及即征即退项目,纳税人则需要按照《公告》的规定程序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手续。

    胡勇辉处长提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直接关系到试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尽快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深圳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相关链接:

    “营改增”新增增值税应税服务类税收优惠项目有哪些?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延续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系列文件明确了营改增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文件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公告》对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4项报批类事项和19项备案类事项进行了列举。具体事项包括:

    1.报批类事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其他营改增增值税审批项目。

    2.备案类事项: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国际运输劳务、出口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动漫服务或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其他营改增增值税减免项目。(『作者』中国税务报记者 陈大元 通讯员 陈俊峰 欧阳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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