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12〕2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一批企业不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检验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该批企业营业执照。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仍未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zscjg.gov.cn)、“深圳信用网” (网址:http://www.szcredit.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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