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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 -疑难解答 ·首页 > 常见问题 > 国税、地税     
纳税人将公司整体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请问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添加时间:2011/12/2 15:41:10  网络编辑:mr.zhu  点击:1878 次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不保留法人资格,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解答信息来源: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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