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自放弃免税申请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办理声明放弃免税权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二、放弃免税权声明。
(解答信息来源:深圳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