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规定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核对资料,将《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内容录入系统,并根据备案结果出具已受理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信息来源: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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