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做了如下调整,具体规定如下: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深圳国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