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答】:外国公司设立满两年后就可以设立。
2、外国公司设立代表处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A、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香港公司的提供公证即可) B、银行资信证明(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内容表明资信良好) C、拟设立代表处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D、代表处各代表的身份证明原件、近期2寸彩照。(代表为非大陆人员的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其身份证明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 E、代表委派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
3、外国公司设立代表处所需时间? 【答】:所需时间是1个月。
4、外国公司代表处年度报告和驻在期限有效期有什么区别?办理相关延期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年度报告是每年3~6月到工商局办理类似年审的工作,每年必须办理。驻在期限是常驻代表处经审批允许驻在的期限,通常这个期限是3年,没三年办理一次延期。
办理年度报告需提供资料: A、登记证原件 B、总公司最近一年的续存证明复印件 C、代表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D、填写年度报告表
办理驻在期限延期的资料: A、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代码卡。 B、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原件; C、总部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表格(有权签字人指的是代表处设立的时候,设立申请表第一页签字的人) D、代表处周年业务活动报告(内容包括:代表处本年度联系的客户名单、年度各类费用明细) E、总部最近一年的主体资格公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 F、总部银行资信证明(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
|